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粮食应急第三十八条有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应急工作需要。因执行粮食应急处置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平、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