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落实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异常波动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并逐级报告省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