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和加工第三十一条有效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作为食用用途粮食的运输和装卸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