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作为食用用途粮食的运输和装卸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