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和加工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粮食运输能力。在粮食购销旺季、粮油应急保供等特殊时期,粮食和储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粮食运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