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利用现有仓储设施,统筹规划并建设与政府粮食储备任务相匹配、符合国家仓储设施建设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技术。政府粮食储存区域内以及临近区域,不得设置新的污染源、危险源,已经存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食仓储设施安全和粮食储存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