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粮食生产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体系,加强干旱、洪涝、倒春寒、干热风、风雹等灾害防御技术应用;加大抗逆品种、有机旱作技术等推广,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