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规划资源、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损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