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由政府投资,由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回灌井由政府投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采灌井由地下水的开采者投资建设和维护。新建、改建、扩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市规划资源、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并完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