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对土层形变以及地下水水位、水质等实施动态监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