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监测设施的布设方案。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组织编制防治设施的布设方案。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原则,合理高效利用资源。布设方案确定的设施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