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编制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

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面沉降年度控制目标;

(二)地面沉降监测方案;

(三)地下水开采和回灌方案;

(四)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回灌井的建设及维护方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