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发出预警;预警情形消失后,应当在主流媒体发出解除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