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电子废弃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巡查,发现前两款规定的焚烧行为后及时制止,并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