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保证扬尘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在城市市区内,主要施工工地出口、物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