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现有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行业的企业单位,应当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更新,防止恶臭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