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燃煤锅炉(设施)整治计划,限期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设施。

新建、扩建和改建燃煤锅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相关规划。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