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燃煤锅炉(设施)整治计划,限期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设施。新建、扩建和改建燃煤锅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相关规划。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