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公开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用人工监测等方式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