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达标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或者定期公布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数据、排放方式、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保护违法处罚及整改情况,以及执行排污许可情况的报告等信息。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