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达标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本市实行大气污染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运营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去向、浓度、种类、数量等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