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禁止下列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哄抢通信基础设施;
(二)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线路以及其他通信基础设施;
(三)擅自接入通信供电系统;
(四)在依法划定的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堆土、钻探、打桩、挖沟,修建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
(五)在有地下管道、通信光缆、电缆标志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六)在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烧荒、爆破、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在通信基础设施上附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拴系牲畜、攀爬杆塔;
(八)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通信基础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保护设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