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时,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通信基础设施损坏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