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

鼓励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移风易俗、矛盾调解、家风传承等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