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投放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唯一的车辆识别数字编码、实时定位精确查找功能的自行车,投放的电动自行车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投放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由经营者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自行清理。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有序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加强车辆的日常养护,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采取精准设定电子围栏、落锁结算等措施,保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准确入位停放。

经营者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前、运营中,应当将车辆投放数量、种类、分布区域等运营数据报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