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市民出行需求,按照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依据已确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种类比例,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泊位,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停车泊位的数量分配和使用管理,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