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停放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经营者在停车泊位以外区域投放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