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停放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建设,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种类比例,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停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停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