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放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由经营者投放运营,通过分时租赁方式向用户提供出行服务,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包括人力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