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编制河道整治、岸线保护与利用、采砂等专业规划和实施行政许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主要河段及市际间界河(含对两个以上市影响较大的跨市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不足五千平方公里河流的主要河段及县际间界河(含对两个以上县影响较大的跨县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不足五千平方公里河流的非主要河段及流域面积不足一千平方公里的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鸭绿江、跨省河流(含省、自治区间界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