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道保护、整治和利用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