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河道整治、岸线保护与利用、采砂等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编制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与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城乡供水等规划相协调。

相关部门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湿地保护、旅游、城乡建设等规划,应当遵循河道自然规律,满足行洪安全和堤防安全技术要求,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