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