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河长湖长制,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制度,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河道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