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数据信息管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完善河湖监测站网,合理布局河湖水资源、水环境监测站点,加强河湖监测信息和数据共享,提升河湖保护和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