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护、整治、利用等情况开展巡查和检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