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行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协作机制,健全议事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