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清淤疏浚、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道养护、吹填固基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上述活动产生的砂石,不得自行销售;确需销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处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