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依法开采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其运输、过驳、装卸、堆存等实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砂现场及时核发证明砂石来源合法的采运管理单,并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