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采砂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数量、作业方式和弃料处理、砂石堆放等要求进行作业,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因采砂造成塌岸、坑槽、植被毁坏的,采砂权人应当及时修复;弃料堆积河床的,采砂权人应当及时清理。

采砂权人应当在采砂场所设立公告牌,标明采砂许可证号和采砂范围、数量、期限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并设置警示标志。进行采砂作业时,应当降低噪声、减少扬尘,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