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采砂第二十八条有效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农村村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采挖的,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核实后,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