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