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影响和降低防洪工程功能和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恢复或者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防洪安全。

涉河建设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度汛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及阻水障碍物,恢复河道原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