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整治和利用第二十条有效河道岸线实行分区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划分岸线保护区、保留区和控制利用区,明确分区管控要求,严格管控利用强度和方式。沿河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当与岸线分区管控要求相衔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