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河道整治应当尊重河湖自然属性,维护河湖自然形态,符合相关规划和国家标准,兼顾上下游、左右岸,注重生态修复,将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因地制宜采取构筑堤防、护岸、闸坝、泵站和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绿化、水土保持、湿地保护等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裁弯取直、改变河道岸线或者填堵、缩窄、硬化河道。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