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开展河湖生态修复,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防止人为导致河道断流、湖泊萎缩和功能退化,恢复生态用水,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江河、湖泊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