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不得将河道滩地作为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占补平衡用地。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新增林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在确保本省耕地保护任务不降低的前提下,稳妥有序退出河道内影响行洪安全等的不稳定耕地。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