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批准的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