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在堤坡种植乔木和作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