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