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种植高秆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