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堤防护堤地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堤防工程管理设计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已划定堤防护堤地范围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